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,参照这三种情形缴纳增值税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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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,缴纳增值税可以参考以下情形:


一、购进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,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%减按2%;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,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%征收率减按2%征收增值税政策的,可以放弃减税,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%征收率缴纳增值税。

二、购进或者自制时为小规模纳税人,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,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%减按2%。

三、购进时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且已经抵扣过的,适用增值税税率13%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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