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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老板和股东们留意啦!日常运营中,股东与公司资金拆借常见,可若股东从公司借款超一年未还,且没用于企业生产经营,就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红利分配,得按 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 缴 20% 个税。
为啥有这规定?依据财税〔2003〕158 号文件,纳税年度内,个人投资者(独资、合伙企业投资者除外)从投资企业借款,纳税年度结束后,既不归还又没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,未归还借款视作红利分配计税。
现实里,诸多企业和股东不重视,结果吃了大亏,大家务必警惕,规范借款行为。